□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花甲老人参加老年大学组织的联谊活动,却在活动现场意外摔伤。老人认为,活动组织者亲和源公司、老年大学及活动场馆的所有权人与场馆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四被告告上法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活动组织者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老人自身担责80%。
事件回顾:
花甲老人联谊不慎摔伤
胡阿姨自2016年6月起成为老年大学的学员,并报名参加了朗诵班学习。亲和源老年公寓朗诵兴趣小组委托其成员陈老师,与由被告老年大学老师安排的该校朗诵班班长巫老师相互联系沟通后,2016年10月13日组织亲和源老年公寓朗诵兴趣小组成员和老年大学朗诵班学员乘坐亲和源提供的车辆,赴浙江省桐乡市的“合悦艺术剧院”进行演出联谊活动。
“合悦艺术剧院”位于浙江省桐乡市,产权人为被告安泰养老公司。该剧院是被告安泰养老公司中国平安高桥项目A3地块建设项目的组成之一,A3地块建设项目2016年8月验收合格。“合悦艺术剧院”内的地坪上铺设地毯。绿城物业桐乡分公司与安泰养老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合悦艺术剧院”由绿城物业桐乡分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合悦艺术剧院”是由安泰养老公司无偿提供给亲和源使用。胡阿姨是此次演出联谊活动的表演人员,接被告老年大学朗诵班班长巫老师的通知与被告老年大学朗诵班学员同车前往。
事发当天,胡阿姨步入“合悦艺术剧院”时,在剧院内的台阶处摔倒致左肘等处受伤,即被送至桐乡瑞金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即日,胡阿姨又转入上海瑞金医院治疗。胡阿姨先后8次入院治疗,其中2017年9月进行了二次手术。胡阿姨住院医疗费总共为163798.04元,其中胡阿姨实际支付44893.66元(含伙食费2499.20元),其余为医保统筹支付。
胡阿姨的伤情经鉴定为:左肘等处外伤,后遗左肘关节功能障碍。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鉴定费1950元由胡阿姨支付。
胡阿姨认为,因“合悦艺术剧院”内灯光昏暗,剧院内的过道两侧没有护栏或扶手,过道既不是有规律的阶梯式台阶,也不是坡道,楼梯之间的平台很宽,加之台阶处没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在剧院内的台阶处摔倒受伤。亲和源、老年大学、剧院所有权人安泰养老公司和负责剧院物业管理工作的绿城物业桐乡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遭受人身损害,胡阿姨的各项损失应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胡阿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71797.23元、120急救车费用380元、医院检查拍片取片费用500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10340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38元、交通费及衣物损失费1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庭审过程:
四被告均不愿担责赔偿
被告亲和源称,亲和源并非是活动组织方,该活动是亲和源老年公寓朗诵兴趣小组成员与老年大学朗诵班自发组织的联谊活动,亲和源与胡阿姨摔伤受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胡阿姨诉请的医疗费与实际支出不一致; 胡阿姨首次入院治疗出院后,自行多次转入他院治疗,扩大医疗费用。胡阿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胡阿姨主张护理费的护理天数,超出合理范围。胡阿姨诉请的120急救车费发票不全,诉请的医院检查拍片取片费、交通费及衣物损失费的发票未提供。胡阿姨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医嘱,不予认可。胡阿姨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合理范围。
被告老年大学辩称,老年大学并非活动组织方,老年大学的老师没有参与、组织活动,这是朗诵班的部分学员和被告亲和源的部分老同志自己组织的活动。老年大学与胡阿姨不存在管理关系。胡阿姨在本次活动中没有演出任务,胡阿姨自愿参加活动,应由通知胡阿姨参加活动的人承担责任。老年大学不承担责任。对胡阿姨诉请的各项损失费的辩称意见同亲和源一致。
被告安泰养老公司称,作为剧院所有权人,公司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保证系争剧院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建筑。涉案剧院经过竣工验收,属于合格建筑。剧院的设计、施工均合法合规。剧院在橡胶地坪上铺设地毯,台阶平稳。胡阿姨本身做过膝关节置换手术,行动不便,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对胡阿姨诉请的各项损失费的辩称意见同亲和源一致。
被告绿城物业桐乡分公司辩称,公司与安泰养老公司就涉案物业所在的合悦江南A3地块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公司只提供物业管理区的保安、保洁及公共区域维修等物业服务。胡阿姨所说的“合悦艺术剧院”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物业服务无关。公司向安泰养老公司收取的是保安、保洁等费用,安泰养老公司营运情况与被告无关。因此如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公司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胡阿姨主张的各项损失费偏高,应予调整。
法院判决:
活动组织方被判担责两成
法院指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对于胡阿姨的损失,法院确定由活动组织者亲和源、老年大学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胡阿姨自负80%。
对于胡阿姨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胡阿姨主张其医疗费损失为171797.23元(含住院医疗费163798.04元、门诊医疗费7999.19元)。胡阿姨受伤后8次入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确为163798.04元,但胡阿姨实际支付医疗费44893.66元(含伙食费),其余费用由医保统筹支付。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因胡阿姨实际未支出,不能视为胡阿姨实际遭受的损失,故胡阿姨住院医疗费损失(扣除伙食费)确定为42394.46元。
被告亲和源、被告老年大学、被告安泰养老公司虽均主张胡阿姨扩大住院医疗费用,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胡阿姨主张其门诊医疗费损失为7999.19元,医疗费票据与就医记录相互对应的为2866.27元,其中胡阿姨实际支付610.70元,胡阿姨个人账户支付1111.71元,其余费用为附加支付。医保附加支付的医疗费,因胡阿姨实际未支出,不能视为胡阿姨实际遭受的损失; 胡阿姨仅提供医疗费发票、无对应就医记录的费用,亦不能确认为胡阿姨合理的医疗费损失,故胡阿姨门诊医疗费损失确定为1722.41元。
关于误工费,胡阿姨以其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从事每月8000元的有偿劳动为由要求赔偿误工损失费48000元,胡阿姨对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及证明。因胡阿姨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胡阿姨受伤后因未提供劳动而遭受收入减少,故法院不能将胡阿姨主张的误工费确定为胡阿姨的合理损失。
关于护理费,胡阿姨主张其受伤后8次入院请护工护理支出护理费为10340元,但胡阿姨受伤需护理的天数经鉴定确定为105天(含二期治疗),因此法院根据胡阿姨实际支付护理费的情况按105天计算酌情确定胡阿姨护理费损失为6730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采信胡阿姨的主张,确定胡阿姨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740元; 胡阿姨主张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确定。
关于交通费及衣物损失费。胡阿姨主张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虽胡阿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费数额属实,但考虑到胡阿姨摔倒受伤必然会产生衣服破损及就医中交通费用支出,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为600元。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5000元,律师费4000元。
综上,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8条、第16条、第26条、第37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8条第一款、第19条第一款、第21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2条、第23条第一款、第24条、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老年大学赔偿胡阿姨医疗费、120急救车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7万元。
法官说法>>>
活动组织者有责任 胡阿姨自身也有错
本案中,被告亲和源老年公寓朗诵兴趣小组成员、被告老年大学朗诵班学员赴桐乡“合悦艺术剧院”演出联谊活动的车辆由被告亲和源提供,演出场地“合悦艺术剧院”由被告亲和源向被告安泰养老公司借用,因此被告亲和源是此次演出联谊活动的组织者。
胡阿姨及被告亲和源提供的被告老年大学陶老师交给证人巫老师的便条和证言及巫老师与陈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了被告老年大学将其朗诵班学员的演出联谊活动作为朗诵班的教学活动,且被告老年大学相关老师将此次教学活动交由朗诵班班长巫老师安排、带队,因此被告老年大学也是此次演出联谊活动的组织者。
胡阿姨是被告老年大学朗诵班的学员,接班长巫老师通知与其他学员共赴“合悦艺术剧院”参加教学活动,因而胡阿姨不是演出联谊活动表演人员的身份,不影响她是此次演出联谊活动的参加人员。且此次演出联谊活动远赴外省市,参加人员大都为老年人,故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参加人员给予必要的看护、陪伴及安全提示。胡阿姨步入“合悦艺术剧院”时,被告亲和源、被告老年大学未安排人员陪伴并作注意安全的提示,对胡阿姨摔倒受伤有过错,对胡阿姨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同时,胡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及周边的环境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胡阿姨步入“合悦艺术剧院”行走至台阶处摔倒,不排除其疏忽大意缺乏观察的因素,故胡阿姨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合悦艺术剧院”于2016年8月验收合格,地坪铺设了地毯,胡阿姨未提供证据证明剧院的台阶设计等不符合规范而存在安全隐患,胡阿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阿姨摔倒时剧院内灯光昏暗,因此对胡阿姨主张剧院的产权人及物业管理人即被告安泰养老公司、被告绿城物业桐乡分司对胡阿姨的损害发生也有过错之意见不予采纳。胡阿姨要求被告安泰养老公司、被告绿城物业桐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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