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亮
贾女士买了辆劳斯莱斯新车,却发现是“二手车”,遂以欺诈为由将销售方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贾女士在一审中被判败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销售商存在“消费欺诈”,支持贾女士要求,开出了高达1300余万元的“罚单”。(9月20日 《新京报》)
因为隐瞒和修改了一辆劳斯莱斯初始的5000公里的里程数,汽车销售商就被判高达1300多万元的“罚单”,这几乎打破了人们的正常认知,甚至为其喊冤者也会有之。原因在于,即便5000公里足以让一辆新车变为二手车,但也毕竟只跑了5000公里。因此无论从折旧上讲,还是所造成的实际后果看,都与这一法律惩戒不成正比。
然而,这一判决的警示意义也在这里。那就是,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在使用法律上,不是以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点,而是以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作为亮剑依据。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不仅支持对“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而且还明确赔偿金额系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震慑与惩罚,与消费者受到的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由此可见,但凡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哪怕欺诈行为再小,都将面临售出产品三倍的赔偿。
鉴于这一认识,返回头来再看本案,就不会觉得汽车销售商千万“罚单”吃得冤了。一则这辆劳斯莱斯虽转手数次,但之前的销售商在转手时都对该车已跑5000公里有交待。只有到了该汽车销售商手中,他们才清零了该车上的5000公里数,并在既没告知购车人实情,也没在《汽车销售合同》 注明并作为新车售出。由是观之,该汽车销售商如此隐瞒和弄虚作假,显然已构成“消费欺诈”,因此也就不存在冤。二则既然构成了“消费欺诈”,就适用于不以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论罚,那么就算劳斯莱斯的售价再高也要三倍赔偿。因此说来,该案售出的票据车价为460多万元,吃1300多万“罚单”一点也不冤。
总之,5000公里换来上千万“罚单”,说不上冤,教训也惨痛。这就告诫所有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不是摆设,法院更不会任由“消费欺诈”作奸犯科。并且要当心小欺骗也会惹上大麻烦,唯诚信经营才是最大财富。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涉及“消费欺诈”的维权行动上,切莫因损失小就放弃或让步,那样反会助长欺诈行为。只有眼里揉不进哪怕再小的“消费欺诈”,并拿起法律武器与其较真,才会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才会让“消费欺诈”在不菲的违法成本面前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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