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陈某驾驶一辆刹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上路,在夜晚的远郊路段撞倒一位不明身份的老者后,匆匆逃离现场。后老者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陈某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缓刑4年。
2018年5月10日晚,奉贤区居民闵某接到一个语带急促的电话。这是朋友陈某打来的:“我撞了一个人,好像撞得还不轻,然后我逃走了!”
据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0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新四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四平公路、坎中路北约50米处时,与行走在新四平公路西侧路边的一男性老年人(身份尚未查明)发生碰撞,致车损,行人受重伤。
事发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被撞行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在案发时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部与行人发生碰撞的形态可以成立; 而涉案电动车的制动性能,却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此外,被告人陈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陈某在其亲属帮助下将赔偿款3万元预交至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