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王先生得知某鲜花店有门路可以优惠购买墓地,于是委托其为过世的妻子寻找“百年之所”。谁料付了首付款后,中意的墓穴被他人买走。王先生不得不买了更贵的墓穴,可其中的差价该由谁来买单呢?为此,王先生将该鲜花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4.8万元。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委托购墓没买到中意墓穴
王先生的妻子于2016年过世后,王先生便开始为妻子寻找“百年之所”。他得知某鲜花店有购买优惠墓穴的渠道,便委托其代为购买。2016年12月28日,王先生与鲜花店签订委托合同,约定鲜花店代为购买天马墓园的一处墓穴。该墓穴总价为8.2万元,首期付款为5万元,余款安葬时一次性付清。次日,王先生的儿子就将钱付给了鲜花店。但之后的事情却让王先生一家始料未及,王先生表示由于鲜花店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看中的墓穴被其他客户购得。于是该鲜花店又告知王先生重新选定墓穴,双方合同继续履行。2017年2月,王先生在新选墓穴后委托其子与上墓园方签订了《墓穴购销合同》,新墓穴的价格为13万余元。王先生说,鲜花店承诺将向墓园支付全部费用。
但此后,鲜花店怠于履行,仅向天马塔园公司支付了1.7万元。在园方一再催促下,王先生无奈先行垫付11万余元。之后,王先生向鲜花店催讨,鲜花店仅陆续向王先生支付3.4万元,尚有8万余元拖欠未付。上述款项与王先生应支付给鲜花店的委托合同尾款3.2万元相抵消,鲜花店尚欠王先生4.8万元。王先生表示,鲜花店虽承诺支付但拖延履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同意鲜花店曾提出的支付4.7万元的金额。
另购墓穴差价谁来付
鲜花店则表示,自己没有承诺过为王先生支付第二个墓穴的费用。鲜花店称,王先生找自己帮忙选购墓地,经自己带看,王先生最终选择了一处墓地。2016年12月,鲜花店的负责人陪同王先生去墓园交付定金500元。因自己有渠道可以帮王先生以优惠价格购得墓穴。所以第二天,自己向王先生出具了收款凭证。鲜花店坚称这不是委托合同,只是帮忙购买墓地,双方约定的服务费3000元。鲜花店也收到了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款50000元。之后,由于优惠价格的审批需要周期,但王先生清明节前就要墓穴,所以来不及操作,第一个墓穴被其他人购得。王先生另选面积更大的墓穴,鲜花店出于人情,陪同王先生的儿子去签了合同,帮王先生申报了优惠价格,帮王先生支付了刻字费用19000元,这都是出于帮忙。一个多月后,王先生支付墓园余款的当日,鲜花店返还王先生3.5万元。
法院认定鲜花店承诺付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鲜花店出具的收款凭证是由鲜花店出具给王先生,收款凭证的内容包括王先生委托鲜花店购买第一个墓穴的意思表示,涵盖了墓穴编号、价格、价款支付、服务费、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所以收款凭证实为有偿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王先生方按约支付了首期款项5万元,但鲜花店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王先生交付墓穴。此后王先生与鲜花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就第二个墓穴认购合同的签订、价格批复、付款、交接等环节,鲜花店的负责人均参与、陪同以及代办,甚至代王先生向墓园支付了部分款项。2017年4月3日,王先生方向墓园支付了11万元的合同款。至此,第二个墓穴的合同价款已经付清,墓园亦开具了金额为131297元的发票。二者之间的差额17000元,王先生称由鲜花店向墓园支付。鲜花店则称其向墓园支付了19000元,却未举证,法院难以相信鲜花店所称,王先生所述符合逻辑与常理,因此采信王先生所称。综上,结合鲜花店种种行为,法院认可王先生所说的鲜花店承诺其将支付第二个墓园全部费用的说法。
之后,鲜花店向王先生发微信称要返还4.7万余元,王先生提出应返还4.8万元,双方在微信中进行对账。再之后,鲜花店一直向王先生承诺会将余额返还。因此法院认为,鲜花店提出向王先生返还余额,这是其与王先生就双方互付到期债务抵消达成合意的表现,只是彼时对于返还的具体金额存在争议。庭审中王先生自愿降低诉请金额,并同意按照鲜花店曾经承诺的4.7万元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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