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社会

无许可销售电子烟或触犯刑法

2018年09月28日 A04 :法治社会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09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张志强 施晨霞

  近来,新型“加热非燃烧型”卷烟,俗称“电子烟”在烟民圈中逐渐流行,不少人也看到了其中商机。然而,烟草管理部门认定电子烟系烟草制品,其经营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 相关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或触刑法。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销售电子烟犯罪嫌疑人张允提起公诉。

  赴日旅游,初识电子烟

  IQOS电子烟是一种电子加热非燃烧型香烟,分烟具和烟弹两部分组成。烟具是电子加热器具,烟弹是以烟草为主要原料的卷烟。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而非直接燃烧卷烟。

  2017年9月,张允和妻子到日本旅游,第一次接触到IQOS电子烟,觉得“好抽”,便买来自己吸食。然而目前国内没有合法进口和销售渠道,回国后,张允便开始在国内寻找货源。

  张允加入好几个和电子烟有关的QQ或微信聊天群,在群里寻找电子烟货源。后有人联系张允,说自己在日本可以买到电子烟。于是张允让他帮忙代购,后通过微信联系到日本卖家,便开始从日本直邮电子烟入境供自己吸食。

  发现“商机”,走上违法路

  据张允供述,“随着电子香烟在中国的流行,身边需要电子香烟的朋友越来越多,有时也让我帮忙代购。我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从中赚取差价,可以以此做点小生意。”

  张允在电子烟之中看到了“商机”,为了“做点小生意”,他明知销售电子烟需要许可,却仍然以倒买倒卖的方式,开始向他人销售电子烟。

  经查,自2017年10月开始,张允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品牌烟弹共2000余条,后通过当面或快递交货、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向他人加价销售,经营额共计2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进口及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非法销售电子烟亦涉嫌犯罪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 《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等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根据 《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故电子烟系我国 《烟草专卖法》 调整的对象,应当遵守专卖相关规定。

  根据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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