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罗生门”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出租方某实业公司一名已被判决犯职务侵占罪的前高管虞某涉嫌从中作梗,致使承租方某餐饮公司和实业公司围绕一份争议巨大的续签合同,展开多轮民事诉讼。实业公司不承认续签过合同; 餐饮公司则反诉称:续签合同和原合同属自然替代关系,实业公司有恶意起诉之嫌。
公司内鬼留下“罗生门”
2009年5月15日,餐饮公司法人陈某和实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实业公司的房产用作经营,租期至2015年6月止。
2011年5月15日,据餐饮公司表示,时任实业公司股东、监事虞某代表实业公司和餐饮公司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而餐饮公司也继续使用实业公司的房产,直到2014年底。
但据实业公司表示,从2011年6月至2014年底,实业公司再未收到餐饮公司任何房租。所谓续签合同,公司全不知情。
2016年8月,虞某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在起诉书中有关于“虞某使用伪造的实业公司公章,与餐饮公司续签合同,收取租金并予以侵吞”的指控。但在判决书中,法院因该部分指控与司法鉴定结论矛盾,且缺乏证据佐证,最终不予认定。
实业公司和餐饮公司围绕那份争议合同,展开了数轮房屋租赁合同民事纠纷。实业公司自2014年1月起四次将餐饮公司及陈某告上法庭,又分别撤诉。
自然替代还是期满终止?
近期,陈某以实业公司涉嫌恶意诉讼为由,将后者反诉上法庭,但被一审法院驳回。陈某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于2009年5月15日的合同已合法解除;实业公司存在恶意诉讼行为,需赔偿餐饮公司因多次涉诉且因财产保全而损失的8万元。
陈某的代理人表示,签于2009年和2011年的两份合同是“自然替代”关系,实业公司以餐饮公司“合同期满终止后盘踞不走拖欠房租”为由,多次将餐饮公司及陈某告上法庭,是不合理的,是通过诉讼对餐饮公司及陈某进行财产保全的恶意行为。“多年来受到财产保全,陈某一直无法正当处置其名下房产,现在房价还在下跌,我们受到了巨额损失!”代理人说。
陈某代理人还展示了他自行从裁判文书网下载的虞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决书,表明虞某曾向餐饮公司收取租金,餐饮公司支付了2014年6月前的全部租金。
实业公司代理人反驳称:所谓虞某和餐饮公司签订合同之事宜,虞某本人表示否认,而在此前虞某的刑事判决中,法院亦未予认定。且对于合同上公章的真实性,曾三次做过司法鉴定,只有一次鉴定结论指向公章为真。此外,实业公司此前签署合同都是用合同章,从没用过公章,因此合同的真实性至今存疑。
综上,实业公司坚持认为餐饮公司是在合同期满终止后,拖欠租金占据着实业公司的房产。实业公司多次对餐饮公司提起诉讼,是作为受害人行使正当合法的权益。
至于陈某代理人提出的“因涉诉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说,实业公司当事人也反驳道:“上海房价上涨不少,陈某的房子这些年来可能已经翻倍了,他应该感谢我们!”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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