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康先生与黄女士原系夫妻,2006年12月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康先生名下。2013年2月,因康先生涉民间借贷诉讼,A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几个月后,B法院就康先生与黄女士的离婚诉讼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该房产归黄女士所有。该案庭审中,康先生告知B法院系争房产已被A法院保全查封。2013年10月,因康先生无法清偿债务,A法院拍卖该房产。竞买人密女士通过司法拍卖购得该房产,并于2015年3月登记取得该房产产权。
2015年4月,A法院至现场清场时,密女士得知该房产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归黄女士所有,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生效调解书,B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密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7年1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密女士、黄女士均到庭参加庭审,康先生未到庭。
密女士:我已通过竞拍取得该房产,康先生与黄女士的生效调解书损害了我对房产享有的所有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撤销该调解书。
黄女士:B法院就离婚诉讼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该房产归我所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康先生、黄女士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处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B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密女士的民事权益?
密女士:康先生和黄女士明知该房产已被A法院查封,却通过恶意离婚诉讼处分该房产,违反法律规定。
黄女士:该房产是我和康先生共同所有,有权通过民事调解方式处理,我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
密女士:B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确认对已查封的房产处分,损害了我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应予撤销。
黄女士:该房产现已登记在密女士名下,且由她实际控制并出租,生效的调解书并未损害她的民事权益。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处分其民事权益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康先生、黄女士明知系争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以民事调解方式予以处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排他权利。密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系争房产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B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密女士对系争房产享有的排他权利。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撤销原判,撤销B 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涉系争房屋处分的协议内容。 文/徐林祥宇
欣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处分其民事权益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非经依法解封,任何人不得处置法院查封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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