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评估合格人员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调查和研究,发现存在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认知程度较低,评估过程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偏差,长期护理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等问题; 提出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推行评估结果责任制度,提升评估精度,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能力等完善对策和路径。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 老龄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王秉 吕鼎 刘琦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自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后,在上海、成都、青岛、南通等15个城市开始进行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基础在于以下几点:其一,是人口老龄化和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截至2017年,上海老龄化率达到14.3%(指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占全部常住人口的比重)。同时,户籍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15.06万人,户籍人口老龄化率为21.8%。其二,家庭结构和传统居家养老模式所带来的巨大压力,独生子女照顾一个或多个老年人成为普遍现象。由于我国多数老年人依旧坚持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为我国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其三,护理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费用过高。当前本市存在的专门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数量有限。全市养老机构共计703家,床位数共计14.04万张,养老床位数占户籍老年人口比率约4%。而目前在老年护理中,由于缺乏专业化的护理服务,导致照料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这也是当前护理服务满意度不高的重要原因。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对于拓宽护理服务的渠道,缓解本市养老护理服务的压力有重要意义。
二、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认知程度较低
调研中发现,社会公众尤其是老人群体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偏低,绝大部分受访群众对于长护险没有了解或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是商业保险的一种,进而对其带有抵触情绪。即使是参保人群在享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对该制度具体的服务内容也存在诸多误解。由于部分老人是由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转移而来,常有老人在居家护理服务中对护理人员提出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家政类的服务要求。这一类由于对政策认知程度不够所导致的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误解在护理服务过程中广泛存在。
(二)评估过程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偏差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一环,它是参保老人享受不同等级、不同时长服务的依据。经过对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与护理等级评估机构的调查,团队发现在目前的等级评估环节存在着大量老人对评估结果不符合预期的反馈以及由此产生的投诉,逐一对其进行复评会浪费评估员的大量时间与精力。事实上,不少老人反映对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中涉及医疗知识的专业术语不甚明晰,进而存在因为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对同一词语理解不同进而造成评估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况; 同时,一般的评估时长需要控制在15分钟至25分钟之间,以至于评估调查表设置的问题数量较少,导致评估人员很难精确掌握情况。
(三)长期护理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护理服务多为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企业的服务来满足本市参保老人的需求。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真空”以及监管执行上的不到位,目前的长护险服务护理市场存在着恶意竞争的乱象,不同机构间恶意“抢单”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对徐汇、长宁、浦东的5个护理机构的走访和调查中,均有护理人员反映其他机构的恶性竞争行为,包括在社保大厅“蹲点”拉拢老人、直接去老人家中宣传、误导老人可以提供洗衣做饭拖地等家政类服务以此来吸引客源等行为,对整个长护险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完善路径与对策
(一)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现实中长期护理保险普及率低,认知度窄的现状,宣传不力是首要因素。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是首要之策。建议采取医保办、卫计委、民政局等长期护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通过下派专人向街道负责人员进行培训,再由街道牵头居委会开展定期宣传服务,以义务为老年人体检、社区讲座、上门服务等老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长护险概念的进一步宣传。
(二)推行评估结果责任制度,提升评估精度
在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精度的改进上,一方面,评估人员在上门评估前,需充分向老人及家属说明评估结果与评估等级的关联性,评估时,需通俗解释专业术语,以耐心细致的态度来得到可靠的数据与反馈,从而得出与老人身体情况相一致的评估结果; 另一方面,加强评估人员的事后评估责任,把好初审评估的“最后一道关”。将申请复评和状态评估的比率、结果与评估人员的评估绩效挂钩,确保责任到人。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能力
各护理站、养老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间存在恶意竞争情况应当予以规制。目前的监管处罚主要停留在发现机构提供超出长护险服务范围外的服务之后,对于机构间恶意“抢单”的行为并无过多规制。首先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按照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严格执行服务机构处罚措施,加大电话回访、突击检查等监督行为的频次,对“抢单”等恶性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将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服务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以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其次应加强护理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明确处罚条款,真正做到让机构健康发展。
总之,以监管方、评估方、服务方“三方齐下”的完善路径对解决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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