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仓库丢东西,是否要担全责
我在单位看管仓库,最近仓库丢失了不少东西,单位依据内部规章要扣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我多次要求单位在仓库安装探头,他们却置之不理。
由于我不是24小时都在仓库,我认为丢失物品不应由我一个人担责。
请问律师,他们能否依据内部规章扣我全月的工资?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陆先生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能依据内部规章克扣陆先生全月的工资。
公司仓库丢失东西的最终责任暂且不论,即便陆先生负有一定责任,公司克扣陆先生的全月工资也是不合法规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至于仓库丢失东西的原因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陆先生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因素造成的,陆先生可收集相关的证据,据理力争地向公司交涉,如果公司不接受陆先生充足的证据和理由,陆先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用员工照,是否侵肖像权
前几年我在A公司工作时,公司曾要求一些员工参与宣传画册的拍摄,我的一张照片被选中印制进了公司的宣传册。
由于当时自己是公司员工,因此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公司没有额外支付给我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奖励。
去年年底我离开了这家公司,最近我从朋友处得知,公司的新宣传册中依旧有我的照片,以至于朋友误以为我仍在该公司工作。
为此我跟A公司联系,要求他们停止将我的照片继续使用在宣传册中。
公司领导说印制宣传册的广告公司是从照片资料库中挑选素材的,而这些照片中的人物都是公司员工,他们使用员工的照片没有任何问题。
我知道法律上有肖像权的规定,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算不算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宋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除非宋小姐曾经签署了相关文书,授权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自己的肖像,否则公司这样做就侵犯了宋小姐的肖像权。
宋小姐现在已经辞职,且没有授权公司继续使用自己的肖像,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应构成侵权。
宋小姐可以发函要求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依旧我行我素,宋小姐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转岗不给底薪,应该如何维权
我是做销售工作的,在公司前后共有7个月,当初约定每月的底薪是2500元。
由于业绩不好,现在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我转岗,但是从转岗那天起工资就按无底薪加提成计算。
但是在入职的时候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一旦转岗就不给基本工资。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作为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位员工如果同意转岗并且同意公司的薪酬提议,可以与公司以书面形式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可以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有权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但这位员工必须接受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考核。
“无底薪加提成”这种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可以或不可以,但是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的薪酬必须不低于法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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