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林锦(化名)在一淘宝店购买保健品后,以没有国内相关批文将淘宝店主告上法院,要求淘宝店主“退一赔十”。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林锦要求“退一赔十”的请求,判令该店铺退还林锦货款3330元。
2018年4月6日、4月8日,林锦在一家淘宝店铺分别购买了黄道益活络油40瓶(计款1905元)、30瓶(计款1425元)。之后,林锦以黄道益活络油在国内没有相关批文,应当认定为假药为由将该淘宝店铺告上法庭,要求该店铺“退一赔十”,判令该店铺退还货款3330元和赔偿333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黄道益活络油为药品而非食品,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一审法院对于林锦的“退一赔十”诉请不予支持。对此,林锦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查明,因保健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但其性质与药品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出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保健品可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实际是扩大了消费者保护的领域。但消费者主张就所购产品进行价款十倍赔偿,仍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文明确表述的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可向药品、化妆品等领域扩张。药品管理法亦未规定药品生产销售领域可实行惩罚性赔偿。故林锦要求参照适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上海三中院驳回了林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