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市民郭阿姨到自由港KTV唱歌,结果在走廊上摔了一跤,构成伤残。为此,郭阿姨将自由港所属的上海曹港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郭阿姨与KTV方面各自担责50%,曹港娱乐公司赔偿郭阿姨总共6.69万余元。
2017年8月2日上午,郭阿姨到被告曹港娱乐公司经营的位于普陀区的一家自由港KTV唱歌,在卫生间门口摔倒,摔倒后发现地上有很多肥皂水。郭阿姨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她的伤情构成伤残。郭阿姨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了部分赔偿金额。
被告曹港娱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述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摔倒的位置并不在卫生间门口,而是通往卫生间的走廊内。被告认为,即使地面有水,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应就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于原告在被告曹港娱乐公司经营的自由港KTV内滑倒受伤之事实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自由港KTV的经营者,应确保KTV内部环境的安全,然而被告未及时清洁打扫、保证地面的干燥整洁,导致走廊地面留有水渍致原告滑倒,应就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在行走过程中亦应尽到注意义务,观察周围环境、谨慎行走,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监控录像所示,事发走廊光线比较充足,原告在摔倒之后才发现地面水渍,显然存在疏忽大意,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