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湖南男子为骗保伪装坠河假死,妻子信以为真带着一双儿女水库殉情。10月13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何某买的百万保险,受益人正是妻子戴某花,当得知妻儿死讯后,何某已经崩溃,民警正在给他心理疏导。有邻居曾看到他在妻儿溺亡地拍照,警方到达未发现踪迹,翌日自首。(10月13日 《新京报》)
据此前报道,何某为逃避网络贷款,购买了赔偿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9月19日凌晨,何某利用借来的车辆在新化县某河段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毁人亡假相,企图骗取保险金。殊不知,妻子做出携儿女跳河自杀的家庭悲剧。可以说,“骗保假死”是假聪明,之后的悲剧就是“自尝恶果”。
首先,骗保假死涉嫌触犯保险诈骗罪。根据 《保险法》 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其中,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刑法》 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其次,伪造车祸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何某利用借来的车辆在新化县曹家镇城坪村资江河段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毁人亡假相,企图骗取保险金。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刑拘,可谓罪有应得。
“骗保假死”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钱。
不过,即便家里再缺钱,通过这样的方式“骗财”也是假聪明之举。不仅是违法,而且也没有顾及到家人的感受。纵使没有发生致妻携儿女殉情的悲情事件,也照样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之举。毕竟,骗局构织再巧妙,终有东窗事发的一天,不仅害人害己,更是对家人无情的伤害。
当事人必然会为自己的违法之举承担法律后果,还要承担失去妻子和儿女之痛。而这样的事件就是教训。对后来者而言应该汲取教训,一则违法之举不能干,二则自以为聪明之举也须多掂量所带来的后果。若不然,违法与任性带来的恶果只能自己品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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