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佳玮
本报讯 已对2017年发生的一起事故作了“私了”的吴某,近日却被事故相对方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元。经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某赔偿保险公司2万元。
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双方协商后,吴某付给刘某3万元,以为这事就此了结了。谁知事故发生一年后,吴某竟收到了法院传票。原告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现要求事故全责方吴某赔偿这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作为刘某的保险人,对刘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吴某追偿。由于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5万元,现吴某已向刘某赔付3万元,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吴某需赔付保险公司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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