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酒后寻狗时无端阻拦邻居起纠纷,推搡过程中“武力”不敌反受伤,因为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6旬大妈将涉事一方以及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涉事的杨某应承担60%责任合计赔偿12万余元,而对于保安公司则不能对其科以过于严苛的安保义务,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5月25日晚9时45分许,90后小伙杨某驾驶小型汽车驶出嘉定区金鼎路上一小区门口时,与酒后寻狗的陈大妈发生争执,其间,陈大妈阻拦杨某的车辆,并拉扯杨某的衣领。
杨某称,当时自己被陈大妈弄烦了,在拉扯过程中自己几度将陈大妈推倒在地。法院后查明,其间,陈大妈也曾有攻击行为,此事件最终造成陈大妈右膝受伤、牙齿松动。事发后,陈大妈前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
对此,陈大妈认为,纠纷发生地与物业保安室近在咫尺,但在事发过程中,值班保安眼见自己遭殴打却不予制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杨某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对此杨某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杨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招惹陈大妈,是陈大妈有错在先,同时陈大妈的伤也不是自己造成的,具体的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在本起事件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当天两人发生纠纷期间,公司保安对其进行了劝阻,并5次将两人拉开,防止事态扩大,公司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大妈的受伤后果是杨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对此杨某应负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纠纷产生后可驾车驶离现场摆脱陈大妈的情况下停车继续与陈大妈争执,并数次将陈大妈推倒在地,与陈大妈最终的受伤结果具有关联,对此杨某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陈大妈在酒后寻狗时无端阻拦进出车辆骚扰杨某,引致纠纷产生,并在纠纷过程中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对此陈大妈自身存在过错,且其行为与其受伤结果亦具有关联,故应减轻杨某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在事发时对陈大妈与杨某进行了劝阻,并通过杨某的手机进行了报警,纠纷持续发展主要与陈大妈和杨某不能控制自身情绪、未听从劝阻有关,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物业公司虽对小区内人员安全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与其职责范围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本起事件中物业公司的保安虽未能完全控制纠纷的发展,但亦在较短时间内对当事方进行了劝阻、隔离,并进行了报警,未使事态恶性发展或造成严重后果,故不能谓未履行安保义务。
且小区保安人员并非治安责任主体,同时在门岗还要负责车辆进出管理,不能对其科以过于严苛的安保义务,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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