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两家“维度”律所为“维度”掐架

2018年10月19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66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讯 为一个商标,桂林的“维度”法律事务所和上海的“维度”律师事务所“掐起架”来。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侵害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11月,案外人桂林市万维法律事务所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维度”商标注册证,2015年7月,该所变更名称为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2015年10月,唐某受让获得“维度”商标。

  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3月开始执业以来,一直对律所名称进行全称使用。

  唐某认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商标性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则辩称,自己是根据司法局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全称进行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唐某商标存在三年未使用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是“维度”商标受让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使用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会侵犯唐某“维度”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驳回唐某诉请。

  唐某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要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未突出使用“维度”字样,无法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此外,现有证据表明唐某对“维度”的使用仅仅体现在其登记注册的“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亦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未在市场中产生知名度,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被控使用行为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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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两家“维度”律所为“维度”掐架 2018-10-19 2 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