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歌词唱道:分手应该体面。但朱某与妻子牛某的分手却并不体面,甚至上演了一场“血雨腥风”。因妻子执意要离婚,朱某竟采用过激手段打算与妻子同归于尽。结果致使牛某多处轻伤和轻微伤,而朱某也自杀未遂。日前,经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宝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宝山检察院指控,因被害人牛某执意要与丈夫离婚,2017年4月4日7时30分许,朱某经预谋,驾车至宝山区长江西路某停车场内,待牛某途经该处时,将牛某拉入车内,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多次戳刺牛某头面部,致牛某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左颞骨骨折、左眼眶上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及体表多处创口,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左额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年4月18日,朱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为证据,指控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
庭审中,朱某辩称牛某自愿到车里,他只想用剪刀在牛某脸上划几下,教训一下对方。
朱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首先,朱某使用的是短刃剪刀,难以致人死亡; 其次,朱某戳刺的是被害人的头面部,该部位是人体重要部位,但不是致命部位; 第三,戳刺行为不见得致人死亡,而朱某无杀人的目的,并未反复实施戳刺; 第四,朱某因一两次家庭矛盾闹离婚而杀人,也不符合常理,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刺伤被害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第五,朱某看到牛某有死亡的可能,而该结果又是由家庭琐事导致,因此,朱某事后才割腕、跳楼; 最后,朱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补偿对方,也愿意离婚,其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因被害人牛某坚持要求离婚而欲与牛某同归于尽。在公诉机关调查基础上,法院进一步查明,朱某作案后,置被害人牛某于不顾,独自驾车仓皇逃离现场,回家后割腕、跳楼自杀未遂,于2017年4月18日伤愈出院当日被取保候审。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朱某在行凶前有杀害被害人并自杀的计划,在劝说被害人未果后,持事先准备的凶器连续戳刺被害人头面部,后驾车逃离现场,回家后自认为已杀害被害人,遂割腕、跳楼自杀。因此,被告人朱某在行凶前有杀人预谋,行凶时持凶器不计后果的反复打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行凶后亦未对被害人施救,且在自认为已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下,实施自杀行为,与其行凶前计划相符,其主观上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已通过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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