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路
遇事找人还是找法?这里所指“事”,不是生活工作中的琐碎事、平常事,而是与法律沾边的事。写下此题目,我试着问些人,看看他们是如何回答的。
有的说,遇事,当然先找人商量,后解决。有的说,自己能处理就自个面对,不行,就托人帮忙。也有的说,遇事就到有关部门说事。我问一位熟人,假如是你遇事的话,你愿意找人还是找法?他被我这么一问,沉思片刻道:找人方便些,尽量私了;实在不行,就走法律途径。
看来,老百姓遇到什么事,想找人托人还不是个别,羡慕人家“有门路”“有关系”的自有人在。一些人实在觉着无奈,才拿起法律武器。
何故?我了解到,常人错误地认为打官司不是一件光彩事,说出来有碍颜面,另也觉得费时耗力,“折腾”不起。除此之外,其间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法治尚未真正起到“发酵”作用。老百姓片面地认为,法院的“门槛高”、离咱远一些,上“那儿”不易,何不找寻“另一条道”。
时下,国民文化程度已普遍提高,全民普法也到“七五”,许多人受到良好教育,法律意识较过去增强不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想象的好,实际与理论上的预期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在周围,你总能发现,不少老百姓遇事偏爱找人,因为找人方便、快捷、觉着省力;找法规矩多、程序多、烦琐一些。由此,想到普法教育,光靠“说”是远远不够的。“说”了之后,应该更多地去引导、去帮助、去“做”。
我所在乡镇,前年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约,聘请2名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并把他们的名字、照片、手机号码进行公布,老百姓有什么麻烦事、疑难事,除上居委会、司法所外,可直接找律师约谈。一年半多下来,收效明显。
镇司法所提供的报告表明:律师每月进社区,使前来咨询的居民日渐增多。有好几起令居民头疼的房屋买卖、医疗纠纷、财产损害的事情,在律师介入下得到公正顺利解决。“每月面对面,有事随时约”成为新常态。
找人、找对的人,就是找到了法。让专业律师、基层司法工作者或民间“法律明白人”,更多地在服务中向老百姓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正确思维与行径,撑起维权“保护伞”。
生活中,虽说个别人,用不正常手段“搞交易”“攀权贵”“走后门”,找人“办”成了一些事,但这不是正道。它,不仅使社会由此滋生邪恶,令公正扭曲;而且罔顾法律之神圣,给当事人埋下迟早事发的祸根。
奉劝一句,千万不要认为不托关系“找人”,就觉着“无可奈何花落去”,这种想法是绝对要不得的。在法治不断完善的当下,法律就在老百姓身边。我们应该主动找法,积极依法,惩恶扬善,维护公道,释放正能量。
遇事找人还是找法?这个问题,既得见人们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又考量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既体察人们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自觉,又反映法律在百姓生活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全民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依法治理期待广大老百姓学法、知法、信法、守法、依法、用法。这些,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更多地去创新方法与手段、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更多地付诸于真切行动,共同在老百姓心里播下“法”的种子,在万千大众之间萌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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