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庭审;社会

不服炒股被罚千万诉上海证监局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涉金融行政案件

本文字数:1420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昨天,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诉人杨某是证券从业者,因被认定利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金额达3亿余元,累计盈利1400余万元,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杨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状告上海证监局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败诉后,杨某仍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担任该案审判长。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韩少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指利用母亲账户炒股成交金额逾3亿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载明,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任营业部经理,尹某为杨的母亲。

上述期间,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亲尹某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间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余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余元罚款。不服被罚4000余万起诉上海证监局

杨某以上海证监局无作出处罚法定职权、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未办理立案手续等执法程序有误为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上述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杨某认为,上海证监局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且立案前进行调查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对《立案审批表》形成时间未严格审查,也未对行政处罚幅度,罚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全面审查,有违全面审查原则。

上海证监局辩称,该局具有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对杨某违法行为调查、处罚均符合法定程序,未超法定时效,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

“不是我在操作”

上诉人否认实际控制

法庭上,对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证据是否充分成为双方争议一大焦点。

根据尹某在笔录中的表述,她是“自己开户。随后就将账户和密码告诉一位好友的儿子,委托他来帮我操作。我不懂电脑,自己从来没下过单。”

尽管杨某并未到庭,但杨某代理律师表示,杨某称对其母尹某的账户开户及资金往来等情况“不清楚”、“不知道”、“不是我在操作”。

上海证监局辩称,经调查,尹某账户曾使用手机下单,而先后下单所使用的3个电话号码均登记在上诉人杨某名下。“尹某账户也曾使用电脑下单,追查IP地址显示在杨某工作地点营业部。”被上诉人代理人同时表示,账户资金来源及资金往来情况亦显示,尹某账户资金所得进入杨某账户并用于其生活支出。“尹某账户交易中近95%与杨某相关。因此,综合各项因素可以认定,尹某的账户由杨某控制并实际操作。”上海证监局代理人称。

对此,杨某代理律师转述杨某的解释:“运营商附赠的手机在家里,谁用过也不知道。”

双方还围绕是否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准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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