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付新(化名)在超市购买生干面,却发现该食品中出现了国家不允许添加的“红曲米”。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支持了付新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进口商北京明大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商贸)需赔偿付新2808元,销售方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超市)需退还付新货款280.8元。
2017年11月3日,付新在城市超市购买了由天润商贸进口的“日正蔬果关庙面420克”9包,共计花费280.80元。然而,付新发现该食品中添加了“红曲米”。据悉,在生干面中的添加“红曲米”,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属于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
于是,付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市超市退还货款280.8元,判令天润商贸赔偿付新280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新购买的食品属于生干面,在生干面中添加“红曲米”,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属于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城市超市、天润商贸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付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作为经销者的城市超市退货的诉请,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天润商贸为涉案食品的进口商,根据相关法律视为该食品的生产者,应知晓上述国家标准,付新因此要求天润商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城市超市应退还付新货款280.8元;天润商贸应赔偿付新2808元。
一审判决后,天润商贸上诉至上海三中院。天润商贸认为,红曲米在我国具有悠久的食用历史,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添加,涉案产品不存在违法添加情形。
上海三中院认为,天润商贸诉称涉案产品均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进口报关、进口检验检疫手续,是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天润商贸却不能在一、二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诉请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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