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和奶奶有一套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爷爷和奶奶共有6个子女,现在爷爷还在,但奶奶已经于10年前死亡,去世前奶奶口头说过要把房子给小孙子,但其他子女不认同。
几个月前,爷爷和小孙子在没有通知其他5个子女的情况下,把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了小孙子的名下,办完过户手续其他5个子女才知道。
现在其他5个子女要求法院判定房屋过户无效,撤销过户行为,是否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微信网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您的问题,我们仅按照您现在所说的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是关于您奶奶行为性质的认定。
按照您的描述,我们假设该套房屋为产权房,且上面的产权人仅为爷爷奶奶两个人。
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先对奶奶口头说过要把房子给小孙子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然后再认定后续爷爷的买卖行为。
但根据您现在的描述,我们尚无法认定奶奶行为的具体性质,因此仅作出如下分析:如果奶奶的行为是赠与的话,该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也就是说,因奶奶生前未通过书面方式将房屋赠与给小孙子,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无效。
如果奶奶的行为是订立口头遗嘱的话,则这一行为有效与否要看是否满足口头遗嘱的两个形式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也就是说,要认定奶奶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一要看奶奶是否属于情况危急,二要看订立口头遗嘱时是否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
所谓“无利害关系人”,应是与继承没有关系的人,奶奶的子女、配偶等因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有效的见证人。
只有在满足前述两个形式要件下,奶奶才可以通过口头遗嘱将其拥有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小孙子继承,否则奶奶的口头遗嘱无效,其份额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进行法定继承,也就是由奶奶的子女、配偶(爷爷)和父母(如有的话)按份继承。
其次是爷爷行为性质的认定。
如前所述,因奶奶房屋的份额并未给爷爷,因此爷爷仅能处分属于其本人的份额。
假设奶奶已经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一半房屋份额处分给了小孙子的话,那么我们认为爷爷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将其拥有的另一半房屋份额买卖给小孙子。
如果奶奶并未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将房屋份额处分给孙子,那么现在该房屋就因法定继承而由爷爷及奶奶的继承人共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共有房地产的转让应由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现因爷爷处分该套房屋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他5个子女如果起诉,很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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