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按揭买房,去年底得知该房在建时就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后再出售,但我买房时开发商并没有说明该房有抵押,我的按揭是在开发商联系抵押的同一家银行办的,买房时售房方、房管局、办按揭时银行均未表明该房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现在开发商没钱还给银行,银行要收回房子,请问这合理吗? 林女士
【解答】
林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失;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房屋抵押已经过法定登记,依法有效,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但开发商向您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违法。您可选择确认您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您代替开发商清偿银行的债务,使抵押权消失,再向开发商追偿;也可以选择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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