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聚焦营商环境优化 助力困境企业纾困

本市将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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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如何让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尤为重要。日前,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主办、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房地产业特殊资产投资与重整论坛”在沪召开。记者从论坛上获悉,本市即将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从而促进本市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指出,市场对营商环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国营商环境指标在12年内有了大幅提高,但其中有一项指标“办理破产”不但没有提升反而拖了后腿。他认为,企业破产法对调整社会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及实际施行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提升的方面,社会大众对破产的认识程度还欠缺,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罗培新透露,目前本市正在着手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最近正在提请最高院对破产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望着重对三方面的内容进行制度明确。首先是规定破产成立中的融资债券要优先于普通的不担保债券。其次,破产管理人在处置大额资产是否需经债权人同意。第三,执行权如何落实。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俞巍介绍,十年前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数量非常少,到2017年突然升高,2018年案件的数量更是飙升。伴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上海法院出台了很多加强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举措。据统计,2008年以来一共有十家企业顺利重整,其中涉及4家上市公司。从案件受理的情况来看,债务人申请的意识比较强,六个案件基本上都是债务人申请。“债务人自身知道自己生病了,为了避免病入膏肓自己走到法院来要求救治。”在俞巍看来,这都是在法律应当允许的范围内的再生、破产保护。

俞巍表示,破产案件中涉及到股东缩股让渡的比例、经营方案的可行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的问题、被总结股权的过户问题、招募投资人程序、重整管理人报酬等问题。

会上,三百余名嘉宾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及特殊资产投资领域合伙人乃菲莎·尼合买提律师作为本次论坛的全场主持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本次论坛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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