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贺天牧
本报讯 强制平仓的钱款怎会不翼而飞?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多方调查,解开谜团,保障了执行效果。
近日,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何某应向王某支付35万元。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某的有价证券变现后足以履行全部金钱债务,遂通过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上述股票,并对其在营业网点的资金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同时,向何某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及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告知书。
但何某限期内未有任何行动,执行法官遂强制平仓其名下相应价值股票,并将变价款自被限制的资金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然而次日,执行法官获知变价款已不在被限制的资金账户中,遂立即“复盘”情况,查明平仓当日上午的交易时间内,何某网上登录证券账户4次,相关钱款于9时31分转至何某名下保证金理财账户内。
在券商配合下,法院追加对其保证金理财账户的限制措施。同时,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取证,以便追究隐匿、转移资产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责令何某于当月专项执行活动日到庭接受法制教育。
何某到庭说明情况:在开立证券账户之初,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置了闲置资金自动转入保证金理财账户的操作。所以,该项资金流动是系统自动操作的结果,非自己人工所为。同时,其对自己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具结了悔过书,并获得了王某的谅解。在确认履行的情况下,执行解除了对何某的全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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