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擅自转租房屋

本文字数:599

  ●事件回顾

小莉把房子租给小明,租金每月3000元,租期一年,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小明不能擅自转租房屋。两个月后,小明把房子转租给小胖,还欺骗小胖说已取得房东小莉的同意,小胖信以为真,即刻入住,并每月向小明支付租金3200元。小胖入住后不久,小莉发现小胖才是房子的实际使用人后,要求小胖搬离,并立即向小明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遭到小明拒绝。一个月后,小莉请求解除与小明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认定小明与小胖间的转租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支持小莉的诉请

●法官释法

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违背了出租人的意志,破坏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信任关系,减弱了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控制,增加了房屋受损的可能性,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相关救济途径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擅自转租房屋  是指承租人事先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之后也未取得出租人认可的行为。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风险提示

房客欲转租房屋,应征得房东同意,租房人应注意审查房屋的出租资格,如发现房屋是被转租的,应确认房东是否知情,当房东发现房屋被擅自转租,应在六个月的时限内提出异议。

主讲人介绍:

章逸琦,上海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爱好阅读、音乐。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擅自转租房屋 2019-03-04 2 2019年03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