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特许经营”有假 加盟后被举报

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调委会量身定做调解方案促成和解

本文字数:1704

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花费近10万元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喜茶”,结果却遭到真“喜茶”侵权举报,陈某此时才发现原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餐饮公司实际并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案件经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员为双方量身定制了调解方案,通过“背靠背”方式做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了调解。

【案情】

被查并无代理权限

2017年3月5日,陈某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即把加盟费9.18万元划至餐饮公司账户。2017年5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陈某在经营期间如遇到餐饮公司品牌起诉侵权导致封店等情况,一切损失由餐饮公司赔偿。

然而之后陈某在门店经营期间,因真“喜茶”侵权举报,南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陈某经营的门店上门执法,陈某将情况通报签订合同的餐饮公司才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喜茶”代理权限。因此陈某依据双方签订合同及协议,要求餐饮公司承担其损失、支付其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以及判决后产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因品牌侵权产生的赔偿。案件后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调解】

查证后开展背靠背调解

调解员通过前期了解案件、查阅证据等方式,了解了事情全过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

本案中,被告餐饮公司的经理人员开始态度嚣张,不承认自己有任何错误,不愿支付任何赔偿。调解员先普法,告知被告侵权,没有代理权而和陈某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违法授权,导致陈某无法经营招致损失,该合同无效,依法应赔偿陈某损失。经过教育,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但是被告是小型企业,本身经济状况也不佳,原告要求赔偿28万元,被告不能接受。被告只打算支付七八万元赔偿。

对此,调解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证据,明确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盟费、赔偿装修等各项损失。调解员根据证据计算原告的损失为18-22万元,希望双方在这个范围内调解。但被告不同意支付这么多赔款,且被告提出原告处还有存货和机器,但回收给被告只能按1折处理,原告自己变卖可以按7折以上变卖,这些都可以由原告变卖。

耐心劝说后双方让步

随后,调解员转而对原告做工作。告知原告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也有不慎之处,没有查询被告是否真有代理权,经营过程中被工商处罚才最终知道,损失中也有很大部分是自己的不慎导致的。加盟费、装修费等损失被告可以赔偿,自己的精力、热情和时间、商业机会被告赔偿不了,现在要做的是应及时止损,及时寻找新的商业机会。

最后,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被告赔偿原告14.3万元,所有存货、机器由原告自行处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上海人桥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徐汇法院确认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后被告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了协议。

【点评】

量身定做调解方案

本案的调解工作难度大于普通的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特殊的商业案件,本案因被告涉及侵权行为被工商查封,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因被告违法未得到权利人授权,该特许经营合同本身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告应退还加盟费赔偿原告损失等。但被告因被工商处罚,对诉讼的态度嚣张,打算拖延时间,不打算支付赔偿款,如果审判可能会逃避。且被告和原告均为小微企业,都是创业公司,双方实力均不足,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可能被告不会执行,原告也损失惨重。

因此,妥善解决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工作尤为重要。调解更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减少风险。调解员一方面通过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促使双方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帮助双方增进沟通,降低矛盾的对立性和冲突性;同时调解员提出了实际的解决方案,最终解决双方的纠纷,原告也能接受,被告也能接受,双方最终案结事了。

本次案例调解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依法调解,热心认真地对待当事人,灵活运用法律政策、调解技巧,为双方量身定做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调解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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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特许经营”有假 加盟后被举报 2019-03-05 2 2019年03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