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周末博客

正当防卫与安全感

本文字数:918

  陈宏光

最近,备受关注的“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相继有了检方的结论,两起案件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让关心这两起案件的公众长舒了一口气。

从去年的“昆山反杀案”到“涞源反杀案”“赵宇案”,公众关心这些与己无关的案件,根本原因在于个案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事关每个人的安全感。

《刑法》早就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防卫要“正当”却显得格外艰难。

有人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了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其中,有76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有20份结论为防卫过当,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这些案件情况各异,但上述“不完全统计”,恰与“正当防卫”会遭受严苛检视的普遍印象相符。有人不禁调侃:看来正当防卫只能靠跑了。

正当防卫当然不能靠跑!

只有保护受害人的自我防卫、鼓励公众见义勇为,才能让不法分子有所忌惮,才能增强每个人的安全感。

而从去年公安、检察机关对“昆山反杀案”的及时处理,到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再到最近“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的处理结果,我们欣喜地看到,正当防卫制度正日益回归“正当”与“防卫”的应有之义。

在“赵宇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那就是被赵宇踢伤的、此前所谓的受害人,已被确认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嫌疑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个司法实践中适用甚少,但同样事关公众安全感的罪名,即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根据《刑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是否涉嫌强奸还要视乎证据而定,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定则相对简单。

这也是对不法分子的一个提醒:硬要进人家,侵入住宅罪;被踹是自找,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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