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咨询补偿数额
我和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工作满一年,公司就以内部调整为由,给我两个选择:一是调动部门和岗位,二是协商解约,支付补偿金。
对于要调我去的部门,我感到很不满意,因此基本放弃了第一种选择。由于我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了工作岗位,因此按照合同公司本不能随意调动我的岗位。
但人事经理说,那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这次调动是由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引起的。
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属实? ——方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的说法并不准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此处所指的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此,方小姐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单方变更待遇,能否予以拒绝
我和公司在几个月前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要改变工资的考核体系,导致工资结构变化了,我每个月相应的收入也会有所变化,而原来合同的附则上有关于工资构成的详细说明。
请问律师,这是不是属于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修改合同?如果我不答应,是不是还应当依照原来的合同执行? ——许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公司变更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获得劳动者同意,并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从许先生碰到的情况来看,首先,公司改变工资考核体系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该项公司制度的改变是存在瑕疵的。其次,许先生与公司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不具有变更的效力。应当继续严格地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公司如果单方面变更,属于违约行为。
许先生可依据以上理由与公司磋商,争取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如协商无法解决,许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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