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上千名投资者诉证券公司虚假陈述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 审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案件

本文字数:989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瑶菲

本报讯  昨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为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最大规模群体性证券纠纷系列案件中的示范案件。

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示范判决机制。

据悉,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涉及投资者上千名,案件涉及诸多疑难法律争议问题。此次选取的示范案件,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基本可涵盖该系列案绝大多数投资者涉及的情形,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选择该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能积极推动系列纠纷整体高效化解。

合议庭依职权选定示范案件后,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向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当事人发送《示范案件选定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了平行案件的范围、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以及平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充分发挥专业审判机制的积极作用,上海金融法院尝试跨庭室组建一支业务精良的审判团队,由副院长林晓镍担任审判长,其余参与合议庭的4名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法官也都具有多年证券纠纷审判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庭审中还就投资者损失核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合议庭在庭前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定。投服中心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书》,并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并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以及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共通的四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合议庭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林晓镍表示:“此次示范案件的开庭审理是上海金融法院在《规定》推出后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的有益尝试,上海金融法院将积极实践、积累经验,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取得实效。中小投资者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维度,‘股东诉讼便利指数’也是世行评估营商环境的细分指标之一。示范判决机制与支持诉讼、诉调对接等机制相结合,可以明显缩短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增强投资者诉讼能力,有效解决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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