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替换“网红”主播属瑕疵履行

法院:主播粉丝数量与宣传效果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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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马颖裔  翟薥

本报讯  约好由“网红”主播来做直播推销商品,未料直播当日却临时换了人。委托方认为替换的主播粉丝数量远不如此前约定的“网红”,因而拒绝支付剩余的15.9万元合同款,由此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粉丝数量是衡量主播直播能力及推广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替换主播属于瑕疵履行合同,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酌情减少合同价款,由委托方支付7.95万元的判决。

本市一家实业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文化传媒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电商平台的直播传播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确了16名参加直播人员的名单及其相应粉丝数量。然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5名当红主播未能参加直播,文化传媒公司用其他主播替换,完成了直播。事后,实业公司提出,替换主播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允许,而且替换后的主播粉丝数远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当红主播的粉丝数,文化传播公司属于瑕疵履行合同,因而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

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双方对替换主播已达成一致,其已履行合同义务,遂诉请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剩余的服务费15.9万元。对此,实业公司称因直播日期紧迫,为完成直播只能被迫接受五名替换主播,但并不表示其同意对合同作出变更,替换的五名主播不仅粉丝数量有差距,还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直播、在播出时间播放与公司产品无关内容等瑕疵履行,故对于剩余服务费应不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达成合意,文化传媒公司替换主播的前提条件未能成就;涉案合同将直播人员的粉丝数量作为附件,粉丝数量多少对于涉案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传媒公司将粉丝数量较多的直播人员替换为粉丝数量较少的直播人员的行为,难以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推广效果,因此认定文化传媒公司存在瑕疵履行。一审法院据此酌情减少合同价款,判决实业公司还需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7.9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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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替换“网红”主播属瑕疵履行 2019-03-22 2 2019年03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