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弹窗广告暗藏“诈骗陷阱”

幕后黑手因诈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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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刘颖

本报讯  上网时意外发现一弹窗中有售卖千里眼定位服务软件,购买过程中却掉入扫码支付、授权激活、保证金等连环陷阱。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5月,施某在上网时发现一弹窗中售卖千里眼定位服务软件,遂联系客并添加客服杨某微信。杨某向他介绍千里眼定位服务软件,并发送了一支付二维码,施某扫描后支付1800元,后又应杨某要求,先后支付软件激活费、保证金等费用1300元、3100元、2000元。

支付完成后,施某再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同时电话也无法接通。至此,施某发现自己被骗,于是向警方报案。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杨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数额达8200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本案显然已构成“数额较大”。

去年11月,崇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依法提起公诉。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法院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较好等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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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弹窗广告暗藏“诈骗陷阱” 2019-03-27 2 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