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讯 金某家建房施工时殃及邻居王某家池鱼,王某将金某告上法庭,索赔造成的相关损失。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与金某系农村前后相邻关系。2014年,王某在靠近金某家后围墙处建场地和一鱼池。2015年至2017年间,王某多次购买锦鲤鱼投放饲养。2017年8月,金某翻建自家房屋,8月29日,王某报警称,金某建房过程中粉尘掉落鱼池导致其锦鲤鱼死亡。2018年5月11日,王某又报警称,金某建房粉刷水泥时,水泥浆掉落鱼池,导致水污染。不久王某又报警称发现鱼池内观赏锦鲤鱼都死亡了。三次均作笔录。
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王某将金某以场地、鱼池底部开裂、饲养锦鲤鱼死亡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1.6万余元。
在法庭上,金某辩称,不清楚王某家鱼池的鱼怎么死的。虽在村委会调解过,但自己没承认是建房的原因导致鱼死亡。造房子灰尘很难防,即使有水泥浆掉落到鱼池,也是很短暂的时间,如及时换水的话也不会导致鱼死亡,后来建房时采取了防护措施。鱼死亡的原因有多种,如小小的鱼池高密度养鱼,没有遮阳等措施,在8月份高温时本身也会死亡。总之,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金某建房与鱼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金某是否存在过错。从王某拍摄的照片看,鱼池边缘存在水泥浆的痕迹;从金某拍摄的照片看,围墙上沿至今仍存有石块等建筑垃圾,故金某建房时水泥浆、粉尘等掉落到鱼池具有极高的盖然性,结合当时王某拍摄的鱼死亡照片及数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金某建房时水泥浆、粉尘等掉落鱼池与鱼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金某建房时未尽足够防护,存在一定过错。然而,鱼死亡因素有多种,疏于管理、未积极防护、发现水质变坏没有及时抢救转移等均会导致或加重鱼的死亡,故对损失的扩大,王某亦存在过错。
对于王某主张的场地以及鱼池底部开裂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鱼池、场地的损坏与金某建房相关,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对于因建房而导致鱼死亡的相关损失,王某主张死了160多条,与派出所笔录中陈述亦有出入,根据照片显示目测在几十条左右,王某没有保留其余死鱼的证据,证据不充分的责任由其承担,故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并根据王某既往购鱼、鱼料、药水等凭证,酌情确定因建房导致鱼死亡相关合理损失为3万元,由金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5万元。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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