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用租来的车接顺风车业务

法院:不应认定为从事营运性活动

本文字数:908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驾驶租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万胜正在从事顺风车业务,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8年4月16日,万胜驾驶从越野汽车公司租赁来的车辆,在本市中环高架与城际公司的车辆相撞,造成该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万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租赁车辆在安生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另查明,万胜在事发时正在从事该顺风车业务。

事故发生后,安生保险公司提出,根据公司保险条款约定,万胜无证照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事项,因此拒绝赔偿。城际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胜、越野汽车公司连带赔偿车辆修理费和评估费,共计36万余元;安生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万胜向乘客收取的费用价格远低于同等路线和里程情况下的出租车价格,明显是一种成本的分担,其驾驶车辆在既定路线的基础上搭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分担成本的顺风车运营模式,不应认定为从事营运性活动。另外,越野汽车公司对该车辆按照营业出租租赁的性质缴纳了保费,其出租汽车的行为并未造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也未增加安生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安生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城际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350660元;赔偿评估费5000元。

一审判决后,安生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车辆租赁合同、证明事发时万胜系开顺风车的手机截屏等证据,判断万胜仅是开非经营性的用于摊薄驾车油费的顺风车,且该被租赁的车辆也未增加安生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故安生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安生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但安生保险公司至今未提交能证明万胜所开车辆是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的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尚不能发生效力。

因此,上海三中院驳回了安生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文中公司名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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