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宋爱琴 吴文锟
身份证遗失,居然遭遇“被负债”“被执行”。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自导自演身份证被“借用”,事后又试图通过诉讼否认股东身份以逃避公司债务,最终被火眼金睛的法官识破谎言。
公司蹊跷设立双方各执一词
自2017年7月,张小虎陆续收到多家法院的传票,称他为佳乐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要求他为佳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张小虎不堪其扰,以身份证遗失遭他人冒名注册公司为由,将佳乐公司及企业注册经办人郭某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是佳乐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
工商登记显示,佳乐公司于2015年4月在沪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小虎是公司的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审理中,张小虎诉称,自己长期在外地经营一家农业合作社,2015年间从未来沪,主观上没有设立公司意图,客观上也未出资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均非其本人签名。
郭某辩称自己是受张小虎委托代办佳乐公司注册、银行税务等开户事宜,张小虎曾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工商登记部门验证,工商登记材料也是张小虎交付给他的,况且是否由本人签字并不影响工商登记。
启动笔迹鉴定案件疑点重重
庭审中,张小虎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张小虎”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
然而,细心的承办法官注意到:张小虎自称2015年身份证曾有遗失,但补办临时身份证的时间却在两年之后,对于自称经营农业合作社的张小虎而言,两年未使用身份证似乎有悖常理;2016年,郭某所在的代办公司曾多次快递发票等材料至张小虎的租住地址,收件人均为张小虎,电话号码也为其使用的手机号,张小虎虽全盘否认收到过上述材料,但却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张小虎声称涉案手机号为他人赠予使用,而网页信息显示其经营的合作社于2010年11月即公开涉案手机号作为其业务联系方式;而且该手机号码是预留在工商申请材料中的唯一联系方式,因此难以排除其注册公司的嫌疑。
法院深入调查案情水落石出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调取到张小虎及佳乐公司涉诉的其他案卷材料。他案中,张小虎同样表示对设立佳乐公司一事毫不知情,但表示2016年曾使用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过业务。对此承办法官认为佳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如果有人冒用张小虎的身份证,不可能使用后再返还,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张小虎对其身份证被“冒用”一事是知情的。而且,在一份经张小虎确认真实性的电话录音中,通话中对方多次提及佳乐公司经营情况及公章使用情况,张小虎在对答中却未作质疑,足见其对佳乐公司的经营并非毫不知情。
基于上述调查和取证,法院约谈张小虎,严正告知其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张小虎意识到自身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解释,只好和盘托出实情,当庭承认并未遗失身份证,而是出借给其表弟注册公司,他也知晓此事。后来,佳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多笔债务,债权人纷纷起诉催要货款,眼看诉讼缠身,张小虎便试图利用其未亲笔签署任何工商登记申请材料的漏洞,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以逃避债务。
谎言终被戳破,张小虎主动撤回了诉讼请求,他的行为也受到了法官的训诫。
(文中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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