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没有从事客运经营资质,葛某便非法从事客运,被抓后罚款1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7年4月26日,在上海火车站附近,葛某驾驶的车辆在下客时,遇到交警联合执法检查。由于葛某无法出示本人及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资格证件,交通总队认定,葛某实施了从事非法客运行为,对葛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交通总队赔偿其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总队执法程序符合规定。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葛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载乘客,葛某本人及其驾驶的车辆均未取得车辆和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交通总队据此认定葛某属于非法客运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定性准确。对葛某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裁量适当。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葛某辩称,没有接过“滴滴”平台的订单,也没有收取相关费用,两位乘车人为葛某父亲的朋友,送至上海火车站下车后,拦车检查,属于执法对象错误。
上海三中院认为,葛某驾驶的涉案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葛某称其办理并持有相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但两张证件已经遗失的辩解,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交通总队对乘客所做的电话调查记录,结合乘客所出具的乘客证明和手机截屏,以及公安民警所做工作情况等具体证据,能够证明葛某在案发当日通过“滴滴”平台承接客运订单、送至上海火车站后,乘客通过“滴滴”平台支付车款的事实。
据此,上海三中院认为交通总队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充分可信,足以证明其认定事实清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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