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协商解约后发现怀孕能反悔么

本文字数:983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女员工在签署协议之前,对自身情况应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如果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双方对于协议的后果是明知的、对于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误解,那么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方式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思自治的体现。

问题是,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女员工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商解除的协议?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09年10月,张小姐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主管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4日,张小姐和甲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8年3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张小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375.31元,张小姐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2018年3月23日,张小姐到绍兴市某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36天。

于是张小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甲公司不同意。2018年7月31日,张小姐向绍兴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于是张小姐向绍兴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大误解仅针对协议内容而言,即使签订协议书当时张小姐不知晓自己怀孕,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据此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女员工是否怀孕其自身最清楚,用人单位是无从判断的。

女员工在签署协议之前,对自身情况应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如果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双方对于协议的后果是明知的、对于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误解,那么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该解释,我们也得不出本案存在重大误解的结论。

因此,就本案而言,女员工一定要对自己负责,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对自己是否可能怀孕一定要了解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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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协商解约后发现怀孕能反悔么 2019-04-08 2 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