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陈卫锋
为彰显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定立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日前对6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案由。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其中的多起案件均作出顶格判赔或者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KIWI”鞋油被假冒 权利人获300万顶格赔偿
S.C.庄臣父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庭清洁、空气清新等产品的大型跨国企业,旗下主要品牌包括“奇伟(KIW I)”“雷达(Raid)”“威猛先生(M r.Musle)”等。其诉称,被告王某自2014年8月开始生产假冒“KIW I”鞋油,销售给案外人姚某等人。2016年10月,经原告举报,王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此外,还应对原告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王某辩称,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其非法经营额为113万元,但这并不是真实的销售数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鞋油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因证明标准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未被采信的证据仍可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所以涉案登记表可以作为认定被告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数额的证据。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王某恶意侵权且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遂对原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仿冒“宝岛眼镜”起纠纷“晶华宝岛”一审胜诉
另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称,发现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福州阳光眼镜有限公司共同开办“海峡宝岛眼镜”网站,并擅自使用其获得商标独占使用的含“宝岛”字样的品牌标识进行特许经营及宣传推广。两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与原告“宝岛”系列服务商标的来源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福州海峡宝岛公司擅自以“海峡宝岛”作为企业字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两公司赔偿300万元。
福州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辩称,其在特许经营和宣传推广中使用的“海峡宝岛”“宝岛眼镜”等标识,是对企业简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同时,“海峡宝岛”与“宝岛”区别很大,且该公司名称系经过工商合法注册,被告在使用中也并未将“宝岛”突出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认为,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在其网店介绍和加盟店铺的店招展示照片中的使用,已使“海峡宝岛”“宝岛眼镜”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海峡”与“宝岛”相连使用时,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然是“宝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被告行为是否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还认定被告将“宝岛”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从事眼镜生产经营活动一直围绕“宝岛”系列商标搭便车,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故对本案作出顶格判赔,判决福州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福州海峡宝岛公司还应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岛”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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