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周晨佳
因天气下雨,蒋女士从甲板步入邮轮船舱时摔倒受伤,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为此,蒋女士将邮轮公司与旅行社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该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邮轮公司和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鉴于邮轮公司已垫付医疗费用,于是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持原判。
蒋女士购买了“海洋量子号”邮轮的旅游产品,但回程时下起小雨,邮轮靠泊码头,蒋女士从露天甲板步入室内船舱时摔倒,邮轮工作人员立即将她送医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后经鉴定蒋女士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蒋女士将邮轮所属的皇家加勒比RCL游轮有限公司和浙江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万余元。
蒋女士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因舱内地板湿滑所致;皇家加勒比游轮作为“海洋量子号”的经营人,在恶劣多变天气情况下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国际合作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相对方,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辩称,雨天邮轮露天甲板有水是常事,蒋女士的摔倒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自身不注意所致。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也不存在过失。
被告国际合作旅行社认为,旅行社与蒋女士是合同关系,蒋女士诉请依据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因此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其次,旅行社在本案中也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保护原告蒋女士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风险做出提示,但天雨路滑、小心行走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常识,并非邮轮旅游所特有的安全风险,无需其做出特别提示;事发时,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已采取了放置鼓风机用于吹干地面、安排员工在事发地附近拖水等必要的防水防滑措施。而蒋女士作为成年人,从室外进入室内,理应在进门时注意减慢步速,擦拭脚底雨水或留心观察地面。从监控记录可以发现,蒋女士从甲板进入船舱后并无谨慎缓行的表现,主要责任在其自身。当然,皇家加勒比游轮如果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或可更大程度降低游客不慎摔倒的风险。综合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与原告蒋女士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承担本起事故20%的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蒋女士与被告国际合作旅行社订立了出境旅游合同,国际合作旅行社系组团社,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实际提供了邮轮游览服务,是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原告蒋女士既可以向有责任的履行辅助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国际合作旅行社在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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