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天降树枝”避让不及

车辆侧翻意外受伤谁之过?

本文字数:460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珺

本报讯  刘先生驾驶摩托车,却遭遇“天降树枝”,以致摔倒受伤。刘先生遂将负责树枝修剪的公路养护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某日,刘先生驾驶摩托车途经松江区车亭公路时,道路两侧的树枝突然断落,刘先生因躲避不及导致车辆侧翻而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支队认定事故原因是路边树木树枝断落而影响车道。刘先生遂将事发路段的公路养护单位起诉至法院。

被告公路养护单位辩称自己对于树枝的断裂不可能提前预见,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行道树树枝突然断裂,原告避让不及,导致车辆侧翻而摔倒受伤。被告是该路段公路绿化的管理养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先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352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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