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现实中,仍有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动歪脑筋,通过降低待遇、更换工作地点或岗位、另设试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吉林省总工会法援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提高警惕,谨防续签“圈套”。
不能单方降待遇
入职青岛某公司后,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第2次合同期满前,公司提前告知李女士,不准备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而李女士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要求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虽无固定期限,却对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也降低了800多元。李女士认为此举是变相逼迫自己辞职,但公司解释原岗位取消,换到新岗位后,公司有权调整工资标准。
针对此案,吉林省总工会法援律师王雨琦表示,李女士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无固定期限,但未经李女士同意,随意调整岗位、降低工资,违反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公司没有维持原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李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续约不能设试用期
田某与某轮胎销售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其工作表现良好,单位决定聘任其担任部门经理,薪资方面较之前有所提高,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问题产生了分歧。
田某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且在此前合同期内,双方曾约定过2个月的试用期,续签不应再约定试用期。公司则认为,田某原来是销售员,现在的岗位是部门经理,作为部门经理需有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因此要约定试用期。
对此王雨琦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约定过试用期,重新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轮胎公司和田某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王雨琦表示,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实际上法律已对试用期时长、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依法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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