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便民为民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在刑事诉讼中,其他案件代理律师因调查取证需要申请会见在押罪犯的,如果能够提供立案通知书或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栽定书的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有关机关公章或律所公章)等材料,可视为具备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监狱应及时安排会见”。
该项规定,系福建省监狱系统执行司法部《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的具体措施,为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特别是向另案在押罪犯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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