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坐霸街头”“天天要饭”“饭醉团伙”……近日,一批位于江西省的“问题”店名、“奇葩”店名被禁止使用。(5月26日《西宁晚报》)
人有姓名,店有店名店招。姓名是一个人的脸面,店名店招则是商家的脸面。但同时,商铺的店名店招并不只是商家的名字,还是城市精神文明的一扇窗口,是城市形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映的是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品位。这决定了商家的店名店招除了合法合规之外,还应符合城市形象。
一直以来,商家为了突出商店的个性,招揽顾客,往往会取高大上、与众不同的店名店招,这本身是正常现象,并无不妥。但有一些商家为了能在短时间内打出和提高知名度,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引起轰动效应,往往为店名店招绞尽脑汁,甚至打起歪主意,使用一些“奇葩”、“雷人”、低俗的店名店招,制造噱头,博人眼球。比如,“饭醉团伙”“叫了个鸡”之类的店名店招。
商家使用“奇葩”店名店招,虽然在短时间内能提升商家的知名度,可以帮助商家节省不少广告费。但这类有悖公序良俗的店名店招,危及到了社会道德风尚,对青少年群体造成了不良导向,影响了城市公共形象,拉低了城市文化品味,让人反胃,饱受社会诟病。
从法律角度说,商家使用“奇葩”店名店招,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文字。
可见,禁止使用“奇葩”店名店招,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这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对长期以来错误、不法店名店招现象进行必要的纠正,属于依法执法行为,最终目的是要让商家在店名店招使用上回归到法律和道德轨道上来。
从治本之策上说,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店招申请时要严把审核关,要依法对“奇葩”店名店招予以否决,不能等到满大街都是“奇葩”店名店招时才打“运动战”。另一方面,要配套处罚机制,完善处罚条款,为执法、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对擅自改变核准登记名称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奇葩”店名店招的商家要予以相应的处罚,不能让商家使用“奇葩”店名店招行为处于零成本状态。
总而言之,商家起店名、用店招不能太过任性,必须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全社会都应对有损文明的“奇葩”店名店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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