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回首”遇“飞车”转身即是生死

行人乱穿马路致人死亡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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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翟学蓬

一直以来行人乱穿马路等行为,带来了安全隐患,备受诟病。行人的不良交通习惯,不但给自身带来危险,也会给他人带来生命威胁。市民励女士就因为一次过马路,而葬送了他人的生命。因为临时想起来有事,走在人行道上的励女士突然折返,加速穿过非机动车道,不料却与驾驶电瓶车的王先生相撞。王先生因此而殒命。王先生的家人将励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此次车祸赔偿。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电动车撞行人骑车人身亡

2018年夏日的某个上午,励女士一行三人在人行道上等车,晕车的励女士突然想起未携带晕车药,急忙转身穿过非机动车道回去取药,刚走两三步,恰逢王先生驾驶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飞驰而来,因避让不及,王先生摔倒后被电瓶车拖行数十米才停下,王先生、励女士随即被送医治疗,王先生因伤势过重,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励女士横穿非机动车道前未观察非机动车道内车流情况,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是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受害人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王先生驾驶的电瓶车车速29-32公里/小时,超过电瓶车规定限速),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励女士对本次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较大,因此励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王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王先生父母作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家人要求励女士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2万余元的70%。

负主要责任判赔近百万

面对高昂的索赔,励女士坚持认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王先生驾驶电瓶车车速过快,且未佩戴头盔,因此应当由王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励女士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该书证,虽然事发时王先生驾驶电瓶车未佩戴头盔,但并无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需佩戴头盔,王先生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即驾驶电瓶车超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双方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的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励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励女士赔偿王先生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虽然并无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需佩戴头盔,但为了自身安全以及杜绝“亲人两行泪”,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做好安全措施,佩戴安全头盔,安全行驶,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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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行人乱穿马路致人死亡判赔百万 2019-05-29 2 2019年05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