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在诉讼案件中努力引起法官的共鸣,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出于理性和良心在内心形成确信,从而认可己方的观点,这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在诉讼案件中要获得胜诉,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事实、并阐述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以此来说服法官。
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也需要运用自由心证。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在制度上没有明确设定自由心证,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规定,其实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诉讼案件中努力引起法官的共鸣,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出于理性和良心在内心形成确信,从而认可己方的观点,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超市以其副总经理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降职降薪。
超市指责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的主要理由是,他存在日常工作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货品的摆放、货架的整洁度、生鲜产品的生鲜度等多项例证。
赵某则抗辩称,其下属各部门都有主管,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作为副总的他身上,况且其业绩还是不错的,超市指责他不能胜任工作主要是领导打击报复,超市所作出的降职降薪决定违法。
赵某就此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又起诉到法院,一审阶段原定适用简易程序。
在第一次开庭时,赵某本人并未出席庭审,虽然超市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赵某的日常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但法官内心对赵某是否构成不胜任工作仍无法形成确信,迟迟没有作出判决。
此后,法院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安排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的成员是一名女性法官和两名女性人民陪审员。
第二次庭审中,在赵某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均出席的情况下,我们作为超市的代理律师选择在发问阶段着重针对生鲜产品的生鲜度管理问题进行询问,并数次强调在其管理的生鲜产品中出现“鱼长毛”的现象。
此时,赵某选择的抗辩角度是认为“鱼长毛”属于正常现象,其能保证鱼是活着的,因此不存在不胜任工作的问题。
对此我们当庭指出,赵某对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认为根本不构成问题,这充分证明赵某不能胜任工作。
正是由于我方的发问和赵某的回答,使得合议庭成员通过“鱼长毛”等种种事实,逐渐对赵某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态度产生了质疑,最终在内心形成了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确信。
再结合已有的其他证据,使得超市取得了该案的胜诉结果。
因此,我们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将常理作为切入点,以一般人都能理解的问题引起法官的共鸣,让法官通过举证、陈述能够在内心认同并形成确信,是极为重要的。
律师切不可认为真理在手,就能自言自语、自以为是,而不管法官是否能够理解并接受律师的观点。
要知道在诉讼中,说服法官是律师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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