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村民串门被狗咬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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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本报讯  日前,金山区一村民金某在前往隔壁邻居家时不慎被邻居家养的狗咬伤,并因此发生治疗费用。经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犬只饲养人陶某赔偿金某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945元。

金某诉称,2018年9月15日18时许,她在娘家廊下镇南塘村被隔壁陶某家的狼狗咬伤,并因此花费了医药费2645元,休息15天,于是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陶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95元。

庭审中,被告陶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金某擅自闯入他的家中,自己家的狗是宠物狗,而非金某所说的狼狗,是合法饲养。事发时,狗被拴在客厅里。金某被狗咬伤,是她自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金某娘家与被告家均在廊下镇南塘村。2018年9月15日,金某因前往陶某家拿肉,在客厅处被陶某饲养的狗咬伤。金某于当日就诊,之后复诊治疗。为此,原告花费了医疗费2645.5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金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陶某认为金某明知被告家中养狗,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且金某晚上7点半未经邀请上门,自身具有过错。金某则认为,自己是去被告家拿肉的,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发地点虽然在被告家中,但事发当日南塘村部分村民均前往被告家中拿肉。而原告娘家与被告家属同村同组,其前往被告家也是为了拿肉,事出有因,并非无缘无故进入被告家。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更谈不上故意。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原告被咬伤所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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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村民串门被狗咬伤谁之过 2019-06-04 2 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