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与小莉合资设立明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小明出资90万元,小莉出资10万元。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明丽公司与客户小美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小美告到法院,要求明丽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诉请。但明丽公司未按期履行,小美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明丽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随后小美了解到,小明与小莉在完成注册公司的验资程序后,隔天就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转入了各自账户。小美据此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小明与小莉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审理后,依法追加小明与小莉为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本案为什么追加小明与小莉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指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能清偿相应债务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目的,依法追加相关主体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立法本意
旨在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明确执行内容的实际责任主体,保障当事人基于生效文书的胜诉利益,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制度的设立与实施,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明丽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公司股东小明和小莉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行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法院依法追加小明和小莉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风险提示
民事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被追加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后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主讲人介绍:
张昊,上海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学硕士。爱好看书、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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