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吴阿姨逛超市时,突然跌倒骨折,构成伤残。吴阿姨说,跌倒是因为踩上了超市地面上的菜叶。但超市却认为事发地远离生鲜区域,不认可菜叶一说。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8月22日上午,吴阿姨来到超市购物。她表示,自己因一脚踩着菜叶,导致滑倒受伤,于是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但超市并不认可吴阿姨摔伤的原因。超市方表示,从监控上看,事发时有多人通过,只有吴阿姨一人摔倒;吴阿姨摔倒地点距离生鲜区域较远,且生鲜商品是打包后售卖,不会遗落。且相关门店安全标志齐全。吴阿姨摔倒后,门店工作人员也及时给予了必要的帮助,包括派人陪同就医,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派人上门慰问、探望原告等。吴阿姨行走时应该谨慎观察,吴阿姨本人才应该是其摔倒的主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超市作为事发超市的管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未能及时疏导提醒顾客、清理营业场地,遗留安全隐患。显然,被告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阿姨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超市认为己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亦难以采信。但是,吴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行走时对地面情况应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以防摔倒。从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场地多人行走,而仅有原告一人摔倒,显然原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最终,长宁法院酌情确定超市对吴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吴阿姨经济损失4.3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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