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脸面”问题,会定期去医疗美容机构洗脸、按摩、微雕。但是这些美容机构遍地开花,也造成了监管难,美容行业乱象丛生,甚至一些毫无医疗资质的机构也来分一杯羹,结果有些爱美人士不仅美容没成功,还差点变毁容。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美容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和解。
【事件】
本欲美容,却差点毁容
2016年7月,吴女士来到一家熟悉的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店员向吴女士推荐了一种价值3000多元的名为“冻干粉”的化妆品。据店员介绍,该产品能够使皮肤美白细腻、弹润光滑有光泽。吴女士基于以往的信任,购买了一套该化妆品。不过该产品的美容方式是需要通过微雕仪注入脸部皮肤中。
吴女士满怀憧憬,欣然接受了店方的面部美容微雕手术。手术后,吴女士脸部皮肤皮下渗血、满脸通红,店员告知吴女士这是手术之后的正常反应,结了痂就好了。然而美容一周之后,吴女士脸上的痂渐渐消退,但是却留下了明显的色差。经医院专家检测,吴女士脸部色素沉淀严重,需要几个月到几年的时间才可能褪掉,也有可能褪不掉,而这种情况是因脸部受到较大伤害才出现的。
本欲美容,却差点被毁容。吴女士气愤之余找到店家理论,要求化妆品店承担责任、赔偿费用。但化妆品店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跟吴女士理论,让吴女士继续使用他们的产品,保证最多1个月,就能让吴女士脸上的色差消退。吴女士果断拒绝,并将化妆品店诉至宝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化妆品销售店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设施设备,并处以罚款。【调解】
法官告知风险促成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查明化妆品店确实无任何美容手术的资质,工商登记仅仅是经营化妆品销售。而吴女士脸部受损虽是事实,但还需要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如果吴女士同意做鉴定,就要先行垫付一笔高额费用,鉴定结果还不可知。而如果吴女士不同意鉴定的话,法院则只能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吴女士受损既然是事实,便不能轻易驳回,因此对双方最有利的结果就是达成赔偿和解。
于是,承办法官向双方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双方到庭,但是由于该化妆品店已经关门停业,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如果直接公告送达的话,不仅大大增加了吴女士的维权时间,而且也很难让吴女士兑现自己的胜诉权益。为了能够让案件顺利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工商登记信息顺藤摸瓜找到了该化妆品店的经营者杨某。
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吴女士觉得自己容貌受损,化妆品店应该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而杨某觉得自己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吴女士的赔偿金额请求是狮子大张口,因此不同意调解。
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抓住案件的关键症结在于原告吴女士的诉请赔偿金额过高。针对该症结,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背对背”式分别劝说,告知双方继续诉讼下去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告诉原告吴女士,经过伤残鉴定,吴女士脸部受损的程度并不构成伤残等级,即便因果关系鉴定通过,赔偿金额也达不到赌气式诉请的20万余元。
另一方面,法官告诉杨某,其经营的化妆品店无资质开展微雕美容手术、超范围经营也是既定事实,而且确实让吴女士的脸部受损,因果关系鉴定很大可能会通过,到时候不仅需要赔偿吴女士原有的损失,还要承担不菲的鉴定费。
最终,在承办法官晓以利害之下,原告吴女士降低了自己的诉请赔偿金额,被告化妆品店同意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并对造成吴女士脸部的伤害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心得】
一判了之未必案结事了
法官在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和初步调解遇到困难之后,并没有选择直接判决,而是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尽量选择双方接受程度大的调解方式来化解各方矛盾。
在民事案件纠纷中,原被告双方由于不清楚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往往会有一个较高的心理预期,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阐明各项法律风险,以最合适的方式化解纠纷,而不是一判了之。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虽然本案调解结果令双方满意,但损害的发生本可以避免。作为有爱美之心的消费者,在消费美容产品、享受美容服务时,应学会认真辨别、避免冲动,尤其应当注意了解美容机构及手术实施者的资质情况,掌握医疗美容手术的基本情况,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等问题,以将风险降至最低。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