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首付款近50万元交了两个多月,其间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我妻子的名字,被要求要证明是夫妻关系。”市民郭先生在海口市绿地江东首府买房遇到烦心事,开发商未完成网签备案,其申请变更共有买房人名称时,他提交结婚证还不能证明他与妻子是夫妻关系,无奈之下他只好到公证处开具公证书。郭先生认为开发商让其开具这些证明,疑有意刁难。(6月14日《南国都市报》)
从法律角度说,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证明夫妻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定证件。
《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国家出台的很多规定都明确规定证明夫妻关系必须提供结婚证。即便是公证机关进行婚姻关系公证,提交的证明文件也是结婚证,而不是其他证明文件。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推动简政放权,治理“奇葩证明”,决心很大、力度很强,全国共取消了一万多项“奇葩证明”,现实生活中居民需要提交的“奇葩证明”正在不断减少。但是,治理“奇葩证明”主要针对的是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对民营企业却没有要求,也没有形成约束。这使得像开发商等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服务对象索要“奇葩证明”现象依然存在,逼得没有话语权的普通居民最后还是只能求助政府部门,不仅给居民徒增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也加重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陷入一边治理“奇葩证明”一边又在出具“奇葩证明”的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要切实减轻居民负担,有效治理“奇葩证明”,不能只是依靠公共部门单兵突击,必须依靠社会共治,要将那些非公共部门也纳入其中。这就要求政府列出一份清单,明确和细化非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哪些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证明。对索要“奇葩证明”的非公共部门,应当配套处罚机制,倒逼非公共部门在服务、经营活动中,回归到法律轨道上来,依法经营,依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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