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促生态文明

本文字数:1857

  吴学安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全面规范案件委托受理,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严肃查处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

此前,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细则》出台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近年来,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愈加迫切。

新环保法也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其诉讼时效为3年。在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的严峻形势下,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倒逼污染环境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无疑意义重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环境污染侵害公私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在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上呈现出多样性。

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登记管理机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一方面,针对各类损害的可行的救济途径多种多样,采取司法、行政救济或协商解决手段,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有明显差异。再加上鉴定技术缺陷和鉴定成本过高,导致鉴定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的分类及准入条件制定变得极其复杂、困难。

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清晰、明确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资源环境管理职能分散在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渔业、海洋、海事、水利等部门。这种以资源板块和利益分配为格局的管理体制,很难协调解决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财产和资源环境损害这一综合性问题。

总的来看,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受到质疑,导致环境损害司法审判证据采信困难,一些污染企业没有相应承担应有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直接的缘由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损害结果作为裁判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从机构质量、布局、数量上综合考虑。

一方面,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同时,针对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

另一方面,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发展、环境保护、环境修复的过程中,要实现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制度衔接,必须共同建立一套既为行政管理又为司法活动服务的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统一的专业资质、统一的执业资格和统一的执业规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构建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热点问题。由于环境损害发生后侵权责任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哪些损害分别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受到质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审判中证据采信面临困难,对环境损害赔偿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下了规矩,随着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对于建立健全良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切实杜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陷入“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象,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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