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计算机犯罪法案Ⅲ》于2019年3月1日生效,修改了《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进一步打击利用信息技术的犯罪。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司法机关权力。在调查涉及儿童色情、毒品走私、针对性枪击等重大犯罪时,法院和警察机关有权以秘密方式,远程访问可能储存犯罪信息的电脑、服务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还有权采取屏蔽信息数据、复制信息文件、窃听犯罪嫌疑人通讯等侦查手段。但应首先经过司法机关以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同意。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在调查“恋童癖”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接近未成年人并实施的犯罪时,调查人员有权经许可后使用“青少年诱饵”措施,即由警察在网络上假扮青少年与嫌疑人联络,以收集犯罪事实。调查人员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利用机器人与嫌疑人联络。
三是新增两种刑事行为。法案新增两种犯罪行为:其一,当事人利用信息技术非法收集数据,或者持有、公开违法获取的数据的,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其二,利用互联网从事诈骗行为的,如当事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网络上出售商品或服务后拒绝履行的,也将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英语编译:陶亦敏 信息来源:荷兰政府网站)
上海法治报理论学术部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合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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